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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14309260/2015-00375 信息分类: 政府文件,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,城乡建设(含住房),决定
发布机构: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: 2015-09-02
文号: 灌政发〔2015〕18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 县政府关于撤销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 定 当事人惠康训,男,1948年1月16日生,汉族,农民,住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四组51号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********211X。当事人王秀英,女,1945年2月13日生,汉族,农民,住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四组…

县政府关于撤销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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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政府关于撤销灌房权证

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

      

 

 

当事人惠康训,男,1948116日生,汉族,农民,住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四组51号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********211X

当事人王秀英,女,1945213日生,汉族,农民,住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四组51号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********2148

当事人惠志刚,男,19701218日生,汉族,教师,住灌南县新安镇锦绣名城22-503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********2154

当事人周艳,女,19691127日生,汉族,住灌南县新安镇锦绣名城22-503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********0022

2015516,惠康训和王秀英向本机关提出申请,要求撤销惠志刚和周艳取得的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。

惠康训称:其与王秀英系夫妻。1987,其办理了宅基地证和灌南县村镇建设许可证,并于1989年春在镇中村(鹏程西路南侧)建成三间二层楼房和厨房、卫生间等房屋,计206平方米。2006年,惠志刚、周艳在末告知其和王秀英的情况下,向灌南县房产处申请,将上述房屋办理至惠志刚和周艳两人名下。惠志刚和周艳系夫妻。惠康训和王秀英认为,惠志刚和周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请求撤销惠志刚和周艳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。

经查,惠康训与惠志刚是父子关系。1989年春,惠康训在镇中村(鹏程西路南侧)建成三间二层楼房和厨房卫生间等房屋,共计206平方米。2006年,惠志刚以自己为申请人,申请将惠康训和王秀英夫妇所建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周艳名下。惠志刚向灌南县房产处提交了灌南县公()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、宅基地证,以及1990年灌南县硕湖乡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给惠志刚的《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。原灌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61123日向惠志刚颁发了以惠志刚为所有权人、周艳为共有人的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证。在惠康训、王秀英向本机关申请撤销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后,本机关对惠志刚、周艳作了调查。惠志刚和周艳陈述,所提交的宅基地证、《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系虚假材料。房屋登记申请书所载“取得原因:自建”、“取得时间:2006年”也与事实不符。

本机关认为: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,应如实陈述房屋权属情况。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于200611月,应适用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:(一)申报不实的;(二)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;(三)房屋权利灭失,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;(四)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。第三十六条规定:以虚报、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,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,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。经研究,根据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:

撤销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,注销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。惠志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将灌房权证灌南字第G00107735号《房屋所有权证》送交灌南县房产处,逾期将公告作废。
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灌南县人民政府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年9月1